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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年金、公积金的最新变化 不知道你就亏大了

近日,关于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公租房、房贷等陆续有新措施出台,2017年接近尾声,这些关乎你我的大小事,不要错过。

法律法规

💰企业年金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

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保证基本生活。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是提升职工养老待遇的重要渠道。

缴纳年金后,未来将如何领取?人社部负责人指出:

  • 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 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 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享这一待遇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表示,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法律法规


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法律法规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各地"因地制宜"提供公积金服务

 

同时,意见要求: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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