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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现场因尿急翻栏杆摔伤是工伤吗?

 林平之于2016年6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工作。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日,公司在酒店举行年会活动。2016年7月3日在现场拍摄集体照时,林平之因尿急翻越护栏不慎从观景台坠落。经医院诊断为:林平之跖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跟骨骨折、跗骨骨折、腰椎骨折、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神经反应等。

 

2017年3月8日,林平之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3月28日,人社局对林平之制作了调查笔录。林平之笔录叙述: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日,参加单位组织的年会,2016年7月3日年会结束后,单位组织员工们到酒店的观景台照集体照,当时照集体照时,因生理需要着急小便,看到有个1米左右的玻璃护栏,就想玻璃挡着点背着点人,翻过后我来回挪了挪,找了一个我认为别人看不见我的地方,因为怕人看到,我就想脱了裤子蹲着准备小便,在脱裤子时没站稳从观景台坠落摔伤。

 

人保局经调查后认为林平之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工伤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给公司。

 

公司起诉:年会现场到酒店厕所走路只需1.4分钟,但林平之选择冒着生命危险翻栏杆解决小便与常理不符,不能认定工伤

 

公司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公司认为,林平之受到的伤害系因其自身原因故意为之,并非工作原因,不构成工伤。

 

人社局答辩:林平之是男人,与女人的生理结构不一样,在尿急之下,男人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解决,应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答辩认为,综观公司的整个事实阐述,均系围绕林平之是否为尿急以及是否符合常理进行论述,而本案中,关于林平之是否为尿急已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公司自行提交的证据清单中,其提交了林平之的受伤经过,该证据系由公司提交,说明公司对该证据内容是认可的,而该证据内容中明确写明了林平之翻出围栏小便的事实;

 

其次,从公司提交的光盘录像可知,林平之在翻出围栏时,在观景台上来回踱步,正常人在有便意时,会坐立不安,因此,从林平之当时的行为可知,其尿急的事实也应为属实;

 

第三,公司称从观景台到酒店大堂仅需一二分钟的时间,可在当时的情景下,一二分钟的时间是不能到达酒店大堂的。合影当时林平之在最后一排,前面站满了同事,林平之如果穿越人群到酒店里的卫生间根本不方便通行、会耽误时间;

 

第四,林平之是男人,男人和女人的生理结构不一样,在对小便这个问题选择怎么上和去哪里上也是存在差异的,而在尿急之下,男人往往会选择更为便捷的方式。

 

第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0条“职工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职工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处理重大、紧急情况的活动中、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视为工作原因”。

 

一审法院:林平之在年会活动合影期间受伤属工作原因,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林平之受到伤害时年会已经结束,不属于“工作时间”;林平之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非正常的解决生理需要,其意外的发生属于林平之故意为之,不属于工伤。

 

二审法院:在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应认定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属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本案中,林平之作为公司职工,在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中受伤,应该认定是在用人单位组织或安排的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公司认为林平之受伤系其个人故意作为,但在举证期限内,公司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公司认为林平之系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公司亦不能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结论性意见予以证明。故公司关于林平之受到伤害时年会已经结束,不属于“工作时间”;林平之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也并非正常的解决生理需要,其意外的发生属于林平之故意为之,不属于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