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日,周某是东方公司职工,在其承包的大院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墙摔下受伤,后被送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6天,花费医疗费55525元,由单位承担。 2015年10月9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周某为工伤,同年11月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周某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 法院观点东方公司并没有为周某缴纳工伤保险,只愿承担医疗费而拒不承担停工留薪期内工资、护理费及伤残的各项补助金,协商无果后周某将单位告上了法庭。
周某与东方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工作期间受伤,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东方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向周某支付费用。
裁判结果
东方公司应向周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7978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74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1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56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59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由东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周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47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