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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单位可须担责?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张某在务工期间不慎从高处摔下,导致右大腿股骨骨折,出院时医生嘱咐他要卧床休养三个月,加强营养,口服华法林钠片,隔日1粒。张某出院后一直在公司休养,恢复状况良好。同年8月21日,张某因腹痛被送往医院,于当日22时救治无效死亡。张某的家人认为,其是在公司受伤,且一直在公司休养,现在死亡,公司应该按照工亡标准给予全额赔偿。而公司认为,张某受伤后他们已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张某不听医嘱擅自增加药物服用量,导致腹腔大出血死亡,因此张某的死亡与公司无关,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最终,经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共识,公司除已支付的11万元医药费之外,另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给张某家属,并当场付清全部赔偿款。

工伤外包

专家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至于在治疗期间去世是否能够取得工亡待遇,《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条例所规定的待遇。《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分类目录明确了大腿股骨骨折的停工留薪期是六个月,张某在2017年4月26日右大腿骨折,8月21日死亡,期间不超过四个月,因此张某死亡时在停工留薪期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因工伤导致张某死亡。张某系因超大剂量服用华法林钠片导致出血性休克不治死亡,与工伤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经工作人员依法分析,张某的家人表示认可,主动放弃对张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同意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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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

 

劳动者在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在遇到工伤时也要及时做工伤认定,同时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认定,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为依法解决纷争、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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