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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后,员工不去新地点工作,是否算作旷工?

物流外包


案 例 回 顾

吕某某于2013年7月9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8日。


2017年6月2日,公司向吕某某发出通知:


致吕XX女士,我司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6月3日起,办公地点将由B市西区搬迁至B市C区,烦请配合公司此次的搬迁工作。并请在2017年6月5日起到B市C区A座办公。如您不能及时出勤,应按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否则,公司按旷工处理。公司办公地点搬迁后,您在公司的原有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本次搬迁过程中,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均可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吕某某不同意去新地点上班,6月5日起未出勤。


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5.6 旷工 5.6.1 旷工处罚:1、不足1小时按照小时计算。累计旷工16小时(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017年6月22日,公司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指定吕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前,到公司新迁办公地点上班,否则按旷工予以辞退处理。


吕某某收到通知后,仍未去新办公地点上班。


2017年6月27日,公司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吕某某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吕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4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吕某某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吕某某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


一审法院,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公司办公地址在B市六区内进行变更,由西区搬迁至C区,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根据吕某某认可的公司搬迁通知记录显示,公司已于2017年6月2日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并告知其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按旷工处理,该公司又于2017年6月22日向其发送《限期返岗通知书》,亦告知其具体变更地址,吕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收到该通知书,但仍未到岗。


公司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吕某某未再出勤行为已构成旷工行为,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吕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吕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搬迁导致其工作距离过远(车程由40分钟增至2小时),在未与其协商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搬迁新址后虽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变更办公地址或注册地,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


本案中,公司的办公地址由西区搬迁至C区霄云路,其系在B市城六区内进行搬迁,虽搬迁到新址后导致吕某某通勤时间变长,但并未显著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且此次搬迁为公司整体搬迁,并非调整个别员工的工作地点。


吕某某在2017年6月2日收到搬迁通知的情形下未在规定时间到岗、亦未办理请假手续,在2017年6月23日收到《限期返岗通知书》后仍未到岗,其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王蓉蓉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吕某某仍不服,向B高院申请再审称,旷工是因公司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未与其协商,导致无法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正常出勤,上下班费用和路程大幅度增加。



高 院 判 决

高院裁定:在B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办公地址在B市城六区范围内整体搬迁,属企业经营自主之权利,并未实质影响到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公司已履行告知义务,吕某某在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到岗行为已构成旷工,公司依据《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与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吕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吕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