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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终止合同,未提前通知,需要赔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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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洪某某于2016年11月1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试用期从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月9日止。


2017年11月17日,公司通知洪某某合同期满将不再续签,并将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通知书给洪某某,洪某某拒绝签收,公司就通过EMS邮寄到合同约定的地址。


洪某某认为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要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洪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仲裁委不予支持。


洪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代通知金的问题。


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知,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于2017年11月30日届满后被告没有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而解除,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法定情形。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提 起 上 诉







提起上诉:终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否则要支付代通知金。


洪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应当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双方的劳动合同是2016年11月10日填写的,合同期限是一年,终止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即应该在2017年11月10日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公 司 答 辩







公司答辩:终止合同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存在代通知金。


公司答辩认为,不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洪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后公司不续签终止,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情况,故根本不存在需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合同到期终止无需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洪某某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的问题。


本案中,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洪某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1月30日期满,公司不再和洪某某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原审判决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的义务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负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已经有预期,在此情况下无需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


综上,洪某某上诉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代通知金7350元,因欠缺理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