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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同事发生争执后,进行反击,公司将其解除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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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宋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工作时间吵架、打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员工手册第5.5.2.5.4规定:"在厂区内(含宿舍)或工作时间(含外勤和出差)同事之间打架和斗殴的双方"公司予以辞退处理,无经济补偿。


2019年7月28日上午,宋某某与同事常某发生打架行为,根据视频显示,当日10:26分许,在公司车间门口,宋某某路过时,常某从后面大力推搡宋某某的脖子将其推至门外,然后用手中的铁棍敲打了宋某某的头部,致宋某某头部出血,宋某某也抓住常某的衣领还击,双方遂扭打在一起,随后两人被赶来的同事劝阻分开。宋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常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常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宋某某发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载明:"员工宋某某……因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2019年8月9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8月9日当日办理完交接手续,双方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争议。"宋某某确认于当天收到了该证明。


公司认为,整个过程宋某某并非单纯被打,也动手打了常某,存在打架行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5.5.2.5.4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第6项的约定,在工作时间打架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某认为,我是被常某殴打,并非两人打架斗殴,我的适当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宋某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535.79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为查明案情,一审法院依职权到派出所调取了涉案的笔录等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公安机关对常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你为何要打宋XX?答:因为宋XX平时都对我指手画脚,总是说我的不是,老是在背后说我偷东西,我气头一上就趁他走过我身边时推他,由于我怕打不过他,于是就用手上的铁棍打他了。问:宋某某有无还手打你?答:我推了他一下后,他就抓住我的衣领跟我拉扯"。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宋某某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击属于合理反应,其作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严重过错,公司解雇违法。


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是常某无故动手推打宋青书引发了双方的肢体冲突。劳动者之间发生肢体冲突,不应简单地将双方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判断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具体分析劳动者的过错及其行为后果。


本案中,并非宋某某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宋某某先动手打人,宋某某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击属于合理反应,宋某某作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2535.79元(5837.31元/月×4.5个月×2)。







公 司 上 诉


公司上诉:法院认定常某殴打宋某某有过错,推论宋某某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属认定错误。


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535.79元。宋某某2019年7月28日在车间因口角问题与同事常某打架斗殴。根据视频显示,宋某某与常某两人开始只是互相推拽,然后用拳头互殴,后来常某才使用铁管敲打了宋某某头部,期间常某还是处于劣势一方,被宋某某推倒压制,双方互殴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常某殴打宋某某有过错,推论宋某某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属认定错误。原因及过程过错均应作为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因素。


宋某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发生在钣金车间门口,不但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亦已影响到车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虽然双方肢体冲突的持续时间不长,但不能改变该行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因此,我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于2019年8月9日解除与宋某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悖于法律。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发生冲突时,不应绝对认定冲突双方的劳动者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宋某某与常某发生冲突时,不应绝对认定冲突双方的劳动者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结合冲突的起因、冲突的经过和行为的后果来综合认定。


根据常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常某陈述"我在XX实业公司上班时宋某某老是对我指手画脚,总是说我不是。于是我就趁他经过我身旁时就用手推他……因为他年轻,我觉得我徒手搞不过他,而且我当时工作的时候手上有一根铁棍……于是我就拿着手上的那根铁棍打了宋某某的头部一下",由此可见,本案的起因并非是宋某某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是宋某某先动手,宋某某被打后对常威进行反击,宋某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并不能认定宋某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