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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公司门前掌掴同事,公司有权将其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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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2011年10月17日,盛某某到某金融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3月18日,班长找盛某某谈话,盛某某认为是同事白某告状,3月20日上午8点10分左右,盛某某在公司北门门口打了白某一个耳光。


2018年4月19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盛某某在公司辖区内殴打他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盛某某向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256元。


2018年8月9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盛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盛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员 工 主 张

盛某某认为,我与同事之间的确因工作上的事情产生过纠纷,但出发点都为了公司利益,我在发生纠纷次日下班时,恰巧在公司大门外,遇到与之发生争吵的同事,出于义愤上前用手背在其脸上轻轻拍了一下,未对其造成任何实质性伤害,事后双方未报警。


同事是一名很强壮的男性,无论在身高和力量上我都无法相比。作为瘦弱女性的我,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对其实施殴打行为,公司以此为由判定我的行为构成殴打,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属于处罚过重,不符合订立规章制度的本意。


且事发地点在公司大门之外,未造成负面影响,事发后我积极配合公司处理,表示悔过和作出书面检查材料。因此,我的行为固然有错,但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81256元。


公 司 答 辩

公司辩称:根据《惩戒基准》规定,员工在公司辖区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可以解雇。《惩戒基准》第1.7条规定:公司所有劳动规章制度在发布或告知后对适用区域内所有适用对象有效。适用区域指公司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及公司管理权限合理扩展的区域,如公司厂区及厂区周围、公司宿舍、公司停车场、停车棚、班车、公司安排的位于厂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场所,如会场等,在本基准中统称为"公司辖区"。


盛某某在公司北门门口对其他员工扇耳光,影响恶劣。在仲裁庭审过程中,盛某某当庭指认了发生扇耳光事件的具体位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等证据,证明在公司土地使用权证范围。被打员工从公司厂门走出,走向班车上车点的途中,盛某某实施打入行为符合上述"殴打他人"和"公司辖区"的规定,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惩戒,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依法通知工会,程序合法。因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法 院 裁 决

庭审中,公司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XX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百度卫星地图和街景图打印件,证明盛某某实施打人行为的位置在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门前三包范围,且被打员工在走出厂门,去往班车上车点的路途中,属于《惩戒基准》规定的"公司辖区"。


盛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发地点在公司大门外,不在公司辖区内,且盛某某因工作和同事发生纠纷,出于义愤拍了同事一巴掌,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殴打他人"的定义。


法院查明,《惩戒基准》(2017年6月1日实施)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订,公司进行公示并组织盛某某学习。《惩戒基准》第3条违纪惩戒种类第1-12条规定:在公司辖区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或指使他人实施殴打的行为,可以解雇;第1条总则第1.7条规定:公司所有劳动规章制度在发布或告知后对适用区域内所有适用对象有效。适用区域指公司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及公司管理权限合理扩展的区域,如公司厂区及厂区周围、公司宿舍、公司停车场、停车棚、班车、公司安排的位于厂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场所,如会场等,在本基准中统称为"公司辖区"。


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惩戒基准》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盛某某知晓,对盛某某具有约束力。盛某某在公司北门门口,属于《惩戒基准》规定的"公司辖区",盛某某打了同事李某一个耳光,符合《惩戒基准》规定的"殴打他人"行为。


公司根据《惩戒基准》的规定,对盛某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公司无须向盛某某支付赔偿金。


盛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1256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盛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