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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假期间未提交证明,公司可以按照违纪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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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吴某系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8月18日,吴某向主管成某发送短信表示其在医院,成某回复要求吴某次日上午回公司谈接下来的工作,吴某表示因住院无法至公司,成某于2015年8月19日回复要求吴某按照公司流程休病假,提交休假申请,吴某表示电脑密码复位需要两天,成某于2015年8月20日告知吴某密码,并于2015年8月27日再次发短信询问吴某休假多长时间,因吴某未提交申请,要求吴某将诊断证明提交。吴某回复电脑修好后马上提交。后吴某于2015年8月31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2015年8月18日至9月9日、2015年9月1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全薪病假。


2015年9月9日、9月11日,公司两次向吴某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均为吴某自2015年8月1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提交病假证明的情况,且经公司多次通知仍未提交,吴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吴某严重警告,若吴某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吴某次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线经理。


2015年10月12日、10月21日,公司再次向吴某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为吴某自2015年10月8日起存在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提交休假申请及病假证明的情况,亦未与直线经理进行沟通,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吴某严重警告,若吴某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两份警告信分别要求吴某在10月13日、10月23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线经理。


吴某于2015年10月20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病假,于2016年1月4日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6年1月4日至9月30日期间的病假。


2016年2月26日,公司又向吴某出具严重警告信,内容为自2015年11月17日起,吴某存在多次申请病假时未提交病假证明、未与直线经理进行任何沟通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给予吴某严重警告,若吴某再犯类似行为,公司保留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吴某在2月29日下班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将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递交给直线经理。


2016年8月5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并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吴某,通知信内容为


"在2015年9月至今期间内,您有以下情形:


1、累计四次未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在休病假期间未按时提交休假申请及医院病假证明材料,且在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按时提交或与直线经理沟通告知的行为,并因此而受到四次"严重警告";


2、在2016年7月27日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到期后至今,仍未提交您的医院病假证明材料。现公司依据相关政策对您的严重违纪行为作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16年8月5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决定自2016年8月5日依法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吴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5,917.36元,仲裁委裁决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95,917.36元。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 审 判 决


一审法院:在公司多次要求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吴某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属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纵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信,公司系以吴某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且经公司多次提醒、警告之后仍未按时提交病假单,严重违纪为由与吴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吴某表示其认为进入医疗期后无需反复提交病假单,吴某虽然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无论员工手册是否作出相应规定,劳动者请病假的,均应当实际发生病假并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用人单位,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


然而在公司多次向吴某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吴某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且病假单的期间亦不连续(缺少2015年8月18日至8月30日、2015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2015年11月17日至12月31日、2016年7月27日至8月3日期间的病假单),严重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公司认定吴某严重违纪并以此为由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5,917.36元。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 审 判 决


二审法院:你申请病假,未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公司,在公司催告下仍未及时提交,属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即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吴某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了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未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提交给公司,在公司多次向吴某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吴某仍未及时向公司提交病假单。吴某的上述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吴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 请 再 审


申请再审:我患有重度抑郁症,未及时交病假资料系病情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不存在违纪行为。


吴某申请再审称,我患有重度抑郁症,未及时交病假资料系病情所致,并非主观故意,且我请病假已获批准,不存在违纪行为。我依法可享受十八个月医疗期,公司在我法定医疗期内和已经批准的病假未满之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公司提交意见称,吴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反复警告提醒,仍未按规定请假且有多个时段未提交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法有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


高 院 裁 决


高院裁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高院经审查认为,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即使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吴某通过公司的OA系统申请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病假,但未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交给公司,在公司多次向吴某发送警告信要求其按时提交病假单的情况下,吴某仍未及时提交,且有多个时段缺乏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按常理劳动者请病假的,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交给用人单位,无论员工手册是否有相应规定,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吴某的上述行为,应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原判对吴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吴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