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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公司将其解雇,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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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2013年10月9日,张某某入职某高新技术公司,岗位为司机。


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乙方加班要按照甲方的相关制度和要求办理加班申报审批手续,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乙方违反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依据本单位《员工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扣发奖金、绩效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第五条违纪处理载明"开除:当月物质处罚500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作任何补偿。第七条违纪内容及处理标准规定(一)工作纪律类第27项载明"拒绝服从主管合理工作安排或不尽职守在同仁中造成恶劣影响,经劝导仍不改正者,开除。


2017年4月11日,公司有意大利、德国等外宾十余人需要派考斯特车接待,公司4月份定人定车车辆分配表显示考斯特车辆负责人为张某某。


当日上午该公司车队队长白某排调度员朱某通知张某某洗车准备接待任务,朱某于中午12时左右在公司餐厅通知张某某,张某某于当日下午将车辆清洗完毕。至17时20分许,队长白某排张某某出车接待外宾时,张某某以有事为由拒绝加班,在主管行政科长孙某进行劝导后,张某某并未说明具体原因,依然拒绝加班。


因接待外宾的任务紧急,当时公司持有考斯特准驾A本的司机均有任务外出,或者已经在当日早晨加班并连续工作,因防止疲劳驾驶,公司队长白某(所持驾照与考斯特车型不符)在无合法驾驶人的情况下,出车完成接待任务。


2017年4月17日,公司以张某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拒绝服从领导合理工作安排,经劝导仍不改正,在同仁中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于对张某某作出开除处理,并处当月物质处罚500元。


张某某主张本人一直以来兢兢业业,事发当日因本人妻子药物流产,有可能大出血,需要本人回家照顾,但是觉着系本人私事,不便向领导说明,且不知道系接待外宾任务,所以拒绝加班。


张某某不同意公司的解雇理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764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张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一 审 判 决


一审判决: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对于该合同附属的《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已经培训及告知,双方对该劳动合同及附属的《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均应当共同遵守。双方因此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公司对张某某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张某某应当服从领导,积极工作。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安排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


张某某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经上级领导劝导仍然拒绝加班,且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某主张公司无故将其辞退与事实不符,对于其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0764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 审 判 决


二审判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张某某应当服从领导,积极工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成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赵乾坤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张某某应当服从领导,积极工作。


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安排张某某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经上级领导劝导仍然拒绝加班,且给公司的管理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 请 再 审


张某某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张某某认为,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劳动法》也明确了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的情形。我拒绝了加班要求,并不构成违纪,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员工因家中有事,偶然一次不能加班,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另外二审法院仅凭公司的口头陈述事实,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当天有意大利、德国等外宾十余人需要接待,同时认定其他司机已经外出等事实,从而认定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我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进而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实属主观臆断。


高 院 裁 决


高院裁定:张某某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且拒绝加班,该行为确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高院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依法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奖励/违纪处理管理规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且就相关内容公司对员工进行了培训。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按照上述劳动合同及管理规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上述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合法的管理支配权,在公司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公司安排张某某加班,并安排倒休或者支付加班劳动报酬符合法律及劳动合同约定。


2017年4月11日,公司通知张某某加班,张某某未向领导说明合理理由,且拒绝加班,该行为确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照管理规定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基于上述理由,原审法院驳回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扣发工资的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