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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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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回 顾


2020年5月30日23时,年过六旬的保安韩某某突然倒在岗亭里。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却始终无人发现倒在地上的韩某某。40多分钟后,小区的一名业主路过发现并施救。随后,韩某某所在的物业公司收到消息,急忙拨打120急救。不幸的是,在医院救治四天后,韩某某去世。


在办理完后事后,韩某某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物业公司应该对韩某某的死亡承担重大过错责任,即70%。参照具体担责比例,物业公司应给予家属579696元的赔偿(医疗费25359.37元、丧葬费39518元、死亡赔偿金713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28137.37元的70%即579696元)。


对于家属的这一要求,物业公司则另有一番说法。


家 属 主 张


家属:积劳成疾的"过劳死"


医院认定,韩某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中枢性呼吸衰竭。


但为何会发生这一悲剧?家属和物业公司各执一词。


家属认为,韩某某的死系长期高强度工作的"过劳死"。家属称,韩某某自2019年进入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起,一直被安排上24小时休24小时,韩某某每周工作时间大大超过法定的40小时。正是这种长期超时的工作,才导致韩某某积劳成疾,身体、身心均无法承受超负荷运转,最终在工作期间发病昏倒。


除此之外,家属认为,韩某某病发后未得到及时救援是导致韩某某死亡的另一重要原因。


根据当晚的监控视频显示,韩某某23:01晕倒,直至23:43物业公司都无人发现、无人过问。幸亏23:44被路过的小区业主发现并施救。23:54物业公司才通知120急救赶到。公司员工昏倒在工作岗位上长达40余分钟,却无人发现。抢救生命就是与死神赛跑,讲的是分秒必争,而物业公司的行为致使韩某某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没有得到应有的人身保护,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及时救助义务。


综上,物业公司的种种行为是导致韩某某死亡惨剧发生的主要原因。


物 业 主 张


物业: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


对于家属的这些说法,物业公司则表示不认可,并坚持不负担任何责任。


物业公司表示,首先必须要明确:韩某某的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物业公司对其死亡没有过错。没有证据证明韩某某昏倒以及死亡与其工作存在因果关系。


韩某某患有高血压,并三级极高危,长期服用降压药,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相当了解,他对保安工作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也都非常了解。所以,韩某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物业公司还称,其家属所谓的"上24休24"的工作规定更是无稽之谈,既不符合公司的管理制度,也不符合人体的基本作息规律,没有人可以连续工作24小时。所以,这一说法是违背常理的,物业公司没有安排韩某某连续工作24小时的事实。


最后,物业公司对于员工何时会突发疾病甚至死亡不可能预知,也不可能随时监控一个员工的身体状况。公司已经在知晓消息后立即到达现场,主动支付抢救费,积极配合120工作。因此,公司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对韩某某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 、二 审 判 决 结 果


一审法院:物业公司担责15%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查证,事发当天韩某某6、7点钟开始上班,一直工作到当天23点在保安岗位上昏倒,连续工作达17个小时。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务关系,这么长时间的连续工作自然会导致身体的疲劳。身体的过度疲劳可能导致身体疾病的发生,所以,韩某某的发病昏倒虽然主要是其身体自身原因所致,但不排除连续长时间工作身体过度疲劳的诱因。


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韩某某家属120535.89元。


对这一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韩某某家属的一审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认为,在没有对韩某某做死亡原因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韩某某昏倒与其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更无法确定其工作和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一审法院仅凭当日韩某某的工作时常达17小时,就认为"不排除连续长时间工作诱发老陆昏倒",并据此判令物业公司承担15%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称,事发当日是韩某某自己私自调换班,所以导致工作时长违规延长。至于其何时上班以及何时下班,物业公司并不知晓。


韩某某家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物业公司因对韩某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赔偿579696元,或发回重审。他们认为,一审法院对物业公司在韩某某死亡问题上所应承担的过错比例认定不清。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韩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身疾病,其家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因工作过劳或被延误治疗而直接导致死亡。韩某某主动应聘需要常年累月值夜班的小区保安,其自己也未对自身身体健康尽到注意义务;同时,物业公司在韩某某入职时,也未对其进行健康体检,也未要求其提供体检报告,属于未履行审查、谨慎用工义务。


此外,即使存在韩某某私自调换工作时间的情况,亦存在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考勤制度、管理松懈的原因,故物业公司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