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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事发生冲突,被打后反击,公司有理由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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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某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某空调公司,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工作时间吵架、打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员工手册第5.5.2.5.4规定:"在厂区内(含宿舍)或工作时间(含外勤和出差)同事之间打架和斗殴的双方"公司予以辞退处理,无经济补偿。


2019年7月28日上午,张某与同事樊某发生打架行为,根据视频显示,当日10:26分许,在公司车间门口,张某路过时,樊某从后面大力推搡张某的脖子将其推至门外,然后用手中的铁棍敲打了张某的头部,致张某头部出血,张某也抓住樊某的衣领还击,双方遂扭打在一起,随后两人被赶来的同事劝阻分开。张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樊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樊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


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张某发出《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内容载明:"员工张某……因工作时间内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在2019年8月9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9年8月9日当日办理完交接手续,双方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争议。"张某确认于当天收到了该证明。


公司认为,整个过程张某并非单纯被打,也动手打了樊某,存在打架行为;根据公司的员工手册5.5.2.5.4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项第2点第6项的约定,在工作时间打架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我是被樊某殴打,并非两人打架斗殴,我的适当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张某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535.79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为查明案情,一审法院依职权到派出所调取了涉案的笔录等材料,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公安机关对樊某的询问笔录中记载:"问:你为何要打张某?答:因为张某平时都对我指手画脚,总是说我的不是,老是在背后说我偷东西,我气头一上就趁他走过我身边时推他,由于我怕打不过他,于是就用手上的铁棍打他了。问:张某有无还手打你?答:我推了他一下后,他就抓住我的衣领跟我拉扯"。


一审判决:张某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击属于合理反应,其作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严重过错,公司解雇违法。


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是樊某无故动手推打张某引发了双方的肢体冲突。劳动者之间发生肢体冲突,不应简单地将双方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判断劳动者在此过程中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具体分析劳动者的过错及其行为后果。


本案中,并非张某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张某先动手打人,张某基于被打而做出的反击属于合理反应,张某作为受害者,在此次事件中并不存在严重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2535.79元(5837.31元/月×4.5个月×2)。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法院认定樊某殴打张某有过错,推论张某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属认定错误。


公司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我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535.79元。张某2019年7月28日在车间因口角问题与同事常威打架斗殴。根据视频显示,张某与樊某两人开始只是互相推拽,然后用拳头互殴,后来常威才使用铁管敲打了张某头部,期间樊某还是处于劣势一方,被张某推倒压制,双方互殴是不争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樊某殴打张某有过错,推论张某在事件中没有过错,属认定错误。原因及过程过错均应作为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因素。


张某的打架斗殴行为发生在钣金车间门口,不但违反了公司《奖惩管理办法》《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亦已影响到车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虽然双方肢体冲突的持续时间不长,但不能改变该行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因此,我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于2019年8月9日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悖于法律。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发生冲突时,不应绝对认定冲突双方的劳动者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张某与樊某发生冲突时,不应绝对认定冲突双方的劳动者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结合冲突的起因、冲突的经过和行为的后果来综合认定。


根据樊某在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樊某陈述"我在XXXX公司上班时张X老是对我指手画脚,总是说我不是。于是我就趁他经过我身旁时就用手推他……因为他年轻,我觉得我徒手搞不过他,而且我当时工作的时候手上有一根铁棍……于是我就拿着手上的那根铁棍打了张X的头部一下",由此可见,本案的起因并非是张某主动挑起事端,也并非是张某先动手,张某被打后对范围进行反击,张某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此种情形下并不能认定张某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