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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加班,后猝死,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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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韩某某出生于1965年,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去年3月,他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从事电子产品组装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实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


由于所属行业的工作性质,且报酬也会随工作时长而增加,对一心想多挣些钱的韩某某来说,加班成了家常便饭。2016年11月下旬,韩某某在公司安排的体检中,发现血液中白细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议进一步检查。可未到一个月,意外就发生了。


去年12月20日晚10点左右,韩某某从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妻子发现他身体异常,遂将其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证明:死亡原因为其他猝死、原因不知。2017年初,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韩某某的猝死不视同工伤。


韩某某家属认为,由于长期加班,且意外发生时也存在加班情况,所以文某猝死系劳累过度所致。故将韩某某任职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50余万元。

案件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公司从未强迫韩某某加班,且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体检,并在上班期间安排休息时间,也允许员工在非休息时间视自身情况适当休息,已经尽到了对员工基本的劳动保障义务。对于韩某某的加班行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韩某某的猝死未认定为工伤,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存在过错侵害其合法权益的,韩某某的近亲属亦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在韩某某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工作日期间均存在2.5小时至4.5小时不等的加班情况,大部分周末也经常加班。此外,韩某某猝死前一日加班逾4小时,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过1小时。本案中,在韩某某死亡前相当长的一段期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法院裁决 

企业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赔偿20万。即使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根据被告解释,韩某某加班的原因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故法院认定,被告在韩某某的加班行为中存在侵权行为且存在过错。


那么,韩某某的加班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合相关案情,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虽无法论证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加班、回家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最终,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韩某某个人身体素质、身心调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法院酌定,由公司对韩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赔偿责任,判决支付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

劳动者下班时间猝死,其权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


劳动者在下班后猝死,虽构不成工伤,若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导致劳动者猝死的,家属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