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政策法规

资讯中心News

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导致的人身伤害算不算工伤?

人才租赁



案例回顾

郑某是某假日酒店水疗中心厨房员工。


2015年8月28日18时许,郑某在水疗中心厨房前台内扫地,同事赵某走进厨房前台,郑某将垃圾倒入范迪尔旁边的垃圾桶内,待郑某转过身,赵某便将垃圾桶踢开并开始在工作台边干活,郑某见垃圾桶被赵某踢至其座椅旁边,当即将垃圾桶踢回原处即赵某所站位置,二人发生口角。


随后,郑某又拿起自己座位上的藤椅,赵某见状拿起工作台上的尖刀,郑某持藤椅砸向范迪尔,并将赵某推撞至墙边,赵某争夺藤椅并将郑某反推至厨房前台出口,且持尖刀追砍、捅刺郑某、致郑某左胸等部位受伤后倒地。郑某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系被锐器刺破左肺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5年9月9日,公司向当地社保局就郑某的死亡申请工伤认定。


2016年9月12日,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的死亡为工伤。


2017年7月11日,社保局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法撤回前述认定书。


2017年7月31日,社保局重新调查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再次认定郑某的死亡为工伤。



申请复议

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7年8月24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11月1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社保局作出的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上述决定。


郑某家属不服,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维持社保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郑某被刺身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认定为工伤。


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郑某扫地乃至后来将垃圾桶奋力踢回至赵某所站位置,赵某均未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导致郑某受到伤害系其随后持藤椅砸向赵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赵某显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已完全脱离工作状态,那么郑某在其持藤椅砸向赵某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当然也就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


据此,社保局将郑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市政府经复议予以撤销,同时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郑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

    提起上诉:郑某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工作问题,应认定为工伤。


郑某家属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诉称:郑某受到伤害的最初起因是其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垃圾桶摆放问题"这一工作问题与赵某起争执,继而争吵、打架。虽然郑某存在过错,但其过错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影响其工伤认定。因此,郑某的死亡是因履行工作职责事由导致的,原审法院认定郑某的死亡与工作职责无直接关联性,从而认定郑某死亡不属于工伤,属于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政府、人社、公司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社保局认定郑某死亡为工伤,依据不充分。市政府复议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社保局答辩称:纠纷起源于垃圾桶摆放的工作问题,亦说明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争执进而引发郑某死亡的事实,郑某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侵害导致死亡,依法应为工伤。即使郑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郑某并不存在犯罪的有关情形,因此,社保局对其认定工伤完全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有据。


公司答辩称:郑某身亡是因打架受到赵某的防卫(或报复)所致,并非是吵架所致,郑某不属于工伤死亡。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郑某被刺身亡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郑某的死亡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所致的问题。


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反映,虽然郑某受到的暴力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但该伤害是因郑某与赵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持藤椅砸向赵某所造成,而持藤椅砸向赵某显然超出了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已完全脱离工作状态,那么郑某在其持藤椅砸向赵某引发的冲突过程中被刺身亡当然也就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性,社保局将郑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裁决

郑某家属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裁定:工作过程中与同事发生争执打斗致死,与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郑某的死亡是因工作过程中与赵某发生争执打斗所致,与其作为厨房员工的工作职责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