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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门有变动,员工拒绝公司安排的岗位调整,公司能否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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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周某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某机械公司,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周某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并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将周某调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上,周某无正当理由应该服从;如果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欧阳客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2018年11月1日前,周某在公司担任物料管理课代经理职务,从事物料课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总经理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通知物料管理课与售后服务部管理部门合并,原物料管理课的物料管理业务合并至生产管理部,物料管理的部分职能和人员,转移到生产管理,物料管理和仓库管理的所有技术职员均并入仓库管理。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向周某发送工作岗位的《沟通函》,内容如下:

沟通函

1.自2018111日开始,公司物料管理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合并。新成立的部门为仓库管理部门,原物料管理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均撤销。由此,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相关的业务和人员需要重新安排;


2.作为原物料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你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3.此前,从10月末开始,HR代表公司和你进行了多次沟通。你希望从事品质经理的岗位,但是考虑到你英语能力、沟通和协调能力及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还有欠缺,因此,公司认为目前该岗位并不适合你,公司提供以下建议:

1)市场品采购:考虑到你在采购方面的丰富经验,公司希望你可以暂时先负责新产品导入的相关工作,此后再转市场品采购的岗位;

2)物料管理:继续从事物料管理方面的工作;

3)、调岗前后,你的等级、薪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变。对此,请慎重考虑并尽快做出答复,请在1227日以前,将您的选择反馈给公司,如果逾期不提供反馈,则表示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1228日,公司向周某发送《调岗通知书》,内容如下:

调岗通知书

1.自2018111日开始,公司物料管理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合并。新成立的部门为仓库管理部门,原物料管理部门和仓库管理部门均撤销。此后,原物料管理部门的业务中,仓库管理的内容转入仓库管理部门,物料管理的业务并入生产管理部门;


2.作为原物料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你的业务内容也相应的发生变化;


3.从201911日开始,你随同物料管理的业务一起转入生产管理部门,向经理报告,并继续负责原物料管理范畴内的部分业务;


4.调岗前后,你的等级、薪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变。以上,请知晓,并准时去新部门报到。经理会具体安排您的业务。


周某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安排,也未去生产管理部门报到。


201914日,公司向周某发送《处分通知书》,因周某拒绝继续从事原物料管理范畴内的相关工作(担当岗位:物料管理),未到生产管理部门报到,已违反《员工手册》的乙类违规行为: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或上级指挥、监督(抵制违规、违法指挥者除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1918日,公司再次向周某发出《处分通知书》,因周某在上次处分后仍然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员工手册》的丙类违规行为:一年内,已有过一次乙类违规行为,又做出任何违规行为的。按照处分规则中处分分类的第3类,凡作出丙类违规行为者,将受到削减奖金处理。给予削减奖金30%的处分。


2019110日,公司最后一次向周某发送《处分通知书》,明确因周某拒绝接受该项工作安排,已于201914日、18日两次批评教育,并进行处分,但仍然拒绝。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给予员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已就上述解除事宜告知工会。


周某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55日裁决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246165.63元。








一审判决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已就调整岗位与周某进行过充分合理的沟通协商,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以周某多次拒绝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周某的工作岗位,而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部门合并,调整组织架构是公司的自主商业行为,公司撤销周某的岗位系公司主观上的经营政策调整,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与周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周某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周某愿意服从。表明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调整周某的工作岗位。而公司就调岗与周某协商沟通,提供多个岗位供周某考虑,并告知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等情况,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且提供的岗位中与欧阳客此前的工作岗位存在关联,表明公司已就调整岗位与周某进行过充分合理的沟通协商,但欧阳客仍予以拒绝。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就解除依据,周某已签收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管理依据,且周某的行为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公司据此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


4、就解除程序,公司就工作安排与周某多次沟通,且就处分进行讨论决议,并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公司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246165.63元。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公司调岗具有合理性,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周某认可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周某工资岗位消失。公司对周某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周某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周某愿意服从。公司就调岗与周某协商沟通,提供与周某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周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工作,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有据,程序合法,对于周某上诉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周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