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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近路下班被撞伤,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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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7年6月9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周某从工地下班回家,原来的路线因修建高速公路而被占用,为避免绕行,他就近走上了绕城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一辆小汽车与周某相撞,造成他全身多处骨折,肺部、脾脏挫伤以及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


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显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因此该大队依法判定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人社认定

随后,周某依据该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向企业所在地区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人社局经调查予以认定周某为工伤,由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后者不服,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下班途中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具备合理性,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情形,遂判决撤销江津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周某不服,向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五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判后答疑中解释,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有5个要件:受伤害者为职工;是在上班或下班途中受到伤害;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5个要件组成"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整体。


"上下班途中"要件可解读为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职工必须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必须是在职工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三是空间要素,即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空间路线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为行人禁止行走路段,从法律角度看,高速公路不存在人行道路,不能作为行人行走的道路理解。"周某进入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走,不符合"合理路线"这一判定要件,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