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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没有盖章,员工要求赔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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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7年10月,李某应聘到一家图书公司,从事编辑工作。


入职当天,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和入职信息登记表。协议书约定了李某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并约定试用合格后与李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李某经公司考试合格,顺利转正。公司当天与李某填写了一份为期两年、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但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的甲方处盖章。时间过去还不到1个月,李某感觉工作不顺心,便从公司办理了辞职和交接手续。


2018年2月,李某看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时发现,两份协议的落款处上只有本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认为两份协议均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遂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向一审法院提起了法律诉讼。


对此,公司称,在李某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单位已经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向李某支付费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便从公司离职,公司并未违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法律诉求。


案件宣判后,李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中院二审认为,在合同书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李某以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所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填写了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应聘人员履历表及《员工转正/晋级审批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李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及书面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中院遂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