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3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某公司职工季某班结束在单位用餐后继续加班。晚上8时,季某加班结束与工友一起到公司附近的餐馆吃饭。
餐后季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于23时2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季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年2月,季某以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为由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对季某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季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院维持了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争议焦点
季某加班结束后外出用餐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各方所持意见
职工方:申请工伤认定的主要理由
加班结束后企业没有提供加班餐,外出就餐符合人的生理需要,属于工作的延续。用餐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同意认为工伤的理由
季某驾车回家最多用30分钟,发生事故时是当日晚23时20分,距离下班时间为3小时20分,明显超出平常回家时间。
当地工伤认定机构:认为非工伤的理由
公司到餐馆有1公里,从餐馆到交通事故现场有2公里,骑摩托车均不超过10分钟。当天晚上季某事发当天晚上8点钟加班结束到晚上11时2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已经间隔3个多小时,超出了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当地法院:判决意见
季某从餐馆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最终处理结果:法院维持了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件评析
职工加班结束后如果单位未提供晚餐,职工外出就餐符合生理需要,其在合理的用餐时间结束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公司在季某白班结束后提供了加班餐,其在加班结束后外出就餐并非生理所必须,且用餐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已经超出了合理的用餐时间,其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段也已经超出了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综合上述两个因素,季某下班外出用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