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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意调岗,以拒绝出勤与公司对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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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5年7月20日,张某入职深圳某期货公司,任职深圳营业部经理。


2016年3月24日,公司作出《关于张xx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


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并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


2016年4月24日至2016年5月4日期间张某请休2016年的年假10天。休完年假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


2016年5月26日,公司以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对张某该请求未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在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再未到营业部正常上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且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据此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16年5月26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中院经审理认为,2016年3月24日,公司免去张某的经理职务,调入北京市的经纪业务总部工作。张某主张公司属于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不接受公司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在与公司协商工作岗位安排期间,也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返回公司深圳办公地址上班。


但是张某2016年5月4日休完年假后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达到十几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违法或不当,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再审


张某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后我找到了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发布的红头文件【2016】15号《关于张xx等通知职务调整的通知》,证明公司违法变更在先,又承诺我不用现场上班、不算旷工,且强行剥夺了工作条件逼迫我无法正常上班,反而以此为借口声称违反规章制度,这是公司故意以调动岗位为手段逼迫我解除劳动关系。"


高院裁决


高院经审查认为,张某不接受公司2016年3月24日作出《关于张XX等同志职务调整的通知》将张某调回北京总部的安排,可与公司就此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双方协商工作安排期间,张某未按公司规定打卡考勤,旷工十几天,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对张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