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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不达标贿赂主管,公司有权解雇吗?

工伤认定

案例回顾


2015年7月1日,戈尔科技公司工会委员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即日起执行《员工行为规范奖惩管理规定》,其中第5.2.3.5条规定,吃请、送礼等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网站公示了上述规定。


2016年1月7日,宋某入职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双方签订:

1、《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合同第31条第2项约定,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例如收受回扣等违反廉洁协议的,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诚信廉洁协议》,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宋某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符合公司诚信、务实、主动、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第三条第2款约定,宋某如违反该协议内容,宋某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同意公司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2017年1月18日,经考核,宋某被评价为不能胜任工作,考核等级为D。


当年春节期间,宋某在送给其部门主管张某孩子的书中夹带现金红包。2017年7月3日,公司以宋某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主管领导行贿,严重违反诚信廉洁协议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征询工会关于拟解除与宋某劳动合同的意见,次日工会回复同意公司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


2017年7月5日,公司以上述理由,决定与宋某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8月21日,公司为宋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载明2017年7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原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84.65元。


2017年7月,宋某向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7年9月30日,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未支持宋某的请求。


后,宋某对裁决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裁决


一审判决:送现金红包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及《诚信廉洁协议》的约定以及《员工行为规范奖惩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一审法院认为,诉请中现金红包的关键证据即录音及录音整理材料,宋青书已于仲裁时认可真实性,结合上述证据,就现金红包的性质,宋青书所称系压岁钱,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宋青书所称主管让其在空白考核表上签字及暗示送礼,因无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宋青书在被评价为不能胜任工作的D考核等级后,向其主管送现金红包的行为,违反了宋青书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诚信廉洁协议》的约定,以及公司《员工行为规范奖惩管理规定》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宋青书诉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及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宋青书提起上诉。

一审裁决


二审判决:给主管送现金红包属行贿行为,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合法。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公司解除与宋青书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本院认为,2017年1月18日,经公司考核,宋青书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D考核等级。公司提交的宋青书的部门主管张君宝与宋青书的谈话录音,可以证明当年春节期间宋青书存在向其主管领导张君宝送现金红包的行贿行为,公司以宋青书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经公司工会同意后,解除了与宋青书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宋青书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宋青书已在仲裁审理期间对公司提交的宋青书与部门主管之间的谈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宋青书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录音存在剪辑、拼接的情形,其申请对该录音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