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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找不到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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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用人单位必须要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然需赔偿两倍工资,可如果——公司找不到员工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还真发生过这样的事,今天就来看看真实案例,遇到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会怎么认定呢?



案例回顾



孟某于2017年3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德西公司,入职时的岗位是人力行政总监,2017年11月孟某晋升为人力行政副总。


2018年3月13日,德西公司以孟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孟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德西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德西公司辩称,孟某入职后招用了案外人王某,在其手下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并安排王某负责保管档案柜钥匙。


德西公司调查发现,孟某与王某曾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且也是上下级关系,二人关系密切,德西公司怀疑孟某因与公司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故意指使王某拿走了孟某的劳动合同,使德西公司在与孟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地位。


德西公司曾就劳动合同丢失进行报警,警方虽受理了报案,但未作出处理,德西公司坚称确与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为证明与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德西公司提供了手机拍摄的、有孟某劳动合同的照片,经公证的邮件、微信群聊天记录和公司人事专员证言。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综合分析了德西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最终认定德西公司确与孟某签订过劳动合同,驳回了孟某要求德西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案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设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立法的目的旨在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个别劳动者利用其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工作上的便利,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举证不能的不利地位,并以此获得高额赔偿。


本案中,孟某系德西公司负责人事管理事物的高管,薪资较高,且对公司的人事管理事务具有高度的掌控力,如因德西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就简单地支持孟某的仲裁请求,则可能使孟某获得高额二倍工资赔偿的不当利益。王某未到庭接受询问,德西公司所称的孟某指使王某拿走劳动合同一事无法查实。在此情形下,通过其他证据查实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就成为本案处理的关键。


首先,仲裁委分析了手机照片和邮件,发现手机照片和邮件均是在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前形成。在双方关系未破裂时所形成的证据,应当是真实情况的记录。照片拍摄了孟某的劳动合同中包含合同主体、地址和期限的一页,合同期限与邮件记录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能够证明孟某于德西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


其次,仲裁委再对微信群聊天记录进行分析,德西公司人事专员在微信群聊中问及"孟总劳动合同和签收表不见了"时,孟某在群聊中未给予回应,且当即转移了话题。如若德西公司确实未与孟某签订劳动合同,则孟某的反应明显不符合常理。


最后,仲裁委再对人事专员的证言进行分析,两名证人虽是德西公司的人事专员,但两证人的证言并非孤证。用手机拍摄孟某劳动合同的证人称,因为需要给孟某发送解除通知,所以用手机拍摄了孟某的劳动合同,以获取孟某的联系地址,并把照片发送给了另一名负责处理解除孟某劳动合同事宜的人事专员(另一证人)。两名证人的证言,与收集照片、邮件和微信群聊天记录均吻合,且证言的内容亦完全符合孟某于德西公司之间劳动争议事件的发展脉络,具有高度的证明力。


综合上述三点分析,仲裁委认定,德西公司提供的手机照片、经公证的邮件、微信群聊天记录和人事专员证言等证据均可相互印证,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在此情形下,孟某否认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应提供反证予以反驳。因孟某未对德西公司举证证明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仲裁委对孟某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采信,并驳回了孟某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