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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

                    案例一

职工中午下班外出就餐时摔伤算不算工伤

案情回放

张某系某家公司职员,某日中午下班后,与两位同事去公司附近的一家餐厅就餐。吃完饭起身要离开时,脚踩到了餐厅地板上洒落的汤水,不慎滑倒。随后同事将其送到医院,经诊断张某的右胳膊骨折。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以张某的伤情不是工伤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那么张某的伤情到底属不属于工伤呢?

案例评析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首先,张某受伤的时间是中午下班后,受伤的场所是张某就餐的餐厅。所以,张某并非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且非因工作原因受伤;

其次,虽然张某是在餐后离开餐厅、走往上班的路上受伤,但是张某并非因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

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张某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

                 案例二

陪客户喝酒醉亡,是否算作工伤?

案情回放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当地工伤行政部门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 

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案例评析


法院判决

一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审判依据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法律早已规定,陪酒醉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

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导致摔伤是否算作工伤?

案情回放

某制造业工厂职工刘某,在上班途中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在地,导致右踝关节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刘某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做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刘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当地人民政府法制办作出维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评析


争议焦点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上班必须经过的合理区域受到意外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此项规定包括三个方面条件


一是上下班途中:指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


二是必须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的伤害;


三是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本人承担事故非主要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该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为依据)。

上述三个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而上班途中自己不小心摔伤本质上是由于自己疏忽或者一些自然因素造成的,并非是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所造成,所以不能够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