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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诊断的所有伤情是否均可认工伤?

 

 

 

 

 

案例简介

 

昂某是某某电器公司的操作工,2016年04月14日04时许,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模具里运转的盖牙碰伤右手,被医院诊断为右中指损伤、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

 

工伤外包

 

2016年05月13日,某某电器公司向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某市人社局受理后,于2016年06月07日就昂某所诊断的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是否与2016年04月14日受伤有关组织了专家会诊。医学专家经详查病历、询问病史、体查病人、查阅X片后得出会诊结论: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属于非新鲜创伤所致,与本次工作外伤无直接关系。据此,某市人社局于2016年06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昂某所诊断的右中指损伤为工伤,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为非工伤。

 

昂某对此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经过审查后,于2016年09月12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昂某仍不服,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昂某被诊断的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

 

本案昂某于2016年04月14日04时许,在公司车间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模具里正在运转的盖牙碰伤右手,可以认定昂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遭受的事故伤害,其受伤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但昂某所诊断的“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是否与本次工作外伤有关属于医学问题,应由医学专家来判断。某市人社局于2016年06月07日就此组织了专家会诊,专家认为昂某所诊断的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属于非新鲜创伤所致,与本次工作外伤无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并不是由2016年04月14日工作时不慎被磨具撞伤所引起的。因此,昂某所诊断的右中指近节创伤性关节炎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往往存在伤病同检、伤病同治、伤病混淆等现象,这就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扰。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人社部门需要对受伤职工所诊断的伤病关联情况给予准确的判断以作出正确的工伤认定决定。

但是,伤病关联性鉴定是属于医学问题,也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技术工作,一般工作人员无法作出准确判断,需要由专业的医学专家才能作出正确判断。目前,我国尚无专门法律法规就受伤职工的伤病关联性鉴定作出具体规定,不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人社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向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也就是说人社部门有权就职工伤病关联性事宜进行调查。